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收养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下列证明3个月内有效)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存档)
2、收养申请书(填审批表时抄入“收养申请”一栏,但不存档)
内容要点:
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3、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证明要点:
①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
②婚姻状况、子女及家庭成员情况;
③经济来源及经济收入情况。
证明要求:
加盖单位或村(居)委会行政公章。
4、收养人体检证明
证明要点:
①无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精神障碍性疾病;
②无国家规定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
证明要求:
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5、社会福利机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存档)
6、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①孤儿的生父母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
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
③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
7、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内容要点:有明确的同意送养的意思表示
证明要求:有抚养义务的人必须全部签字盖章,并注明与孤儿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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