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它有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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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提交局分管局长签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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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局分管局长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提交局长签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退回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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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局长签批后,将签批意见反馈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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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注销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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