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决定调整大厂回族自治县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京秦高速大厂南连接线(不含,即大厂西外环)以东、大安街(含)以北、康安路(含)以西、北宁街(含)以南为核心限行区域,中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限制在上述区域内通行。
二、中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每日22时至次日5时允许在康安路、北宁街通行。
三、除危险货物运输车外,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及中重型新能源厢式(封闭式)货车不受本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四、军队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本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五、限行车辆确需在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通行的,需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且取得通行许可后,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并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管理规定。
六、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关于移动源管控措施执行。
七、本通告自2023年1月20日起执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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