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公示 > 公告 > 正文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加强日租房(网约房)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04-26 09:41:37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6948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加强日租房(网约房)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我县日租房(网约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廊坊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日租房(网约房)是指利用本县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或农村村民闲置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日租房(网约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日租房(网约房)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二)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房屋建筑及经营场所设施合法、固定并符合安全规定;(四)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五)安装并使用符合公安部标准要求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六)建立内部安全巡查、消防监管、验证登记、嫌疑报查、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七)在日租房(网约房)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八)负责旅客登记的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
       三、日租房(网约房)经营业主应到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日租房(网约房)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书;(二)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已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材料;(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日租房(网约房)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材料;(七)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有关材料。
       四、日租房(网约房)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者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包括:住宿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日租房(网约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
       五、住宿者应当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经营者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得利用日租房(网约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对于日租房(网约房)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需到所在县(市、区)公安(分)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经核査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后方可经营。
       七、对于日租房(网约房)不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此通告的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备案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对按出租房屋管理的日租房(网约房),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日租房(网约房)实际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大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日租房(网约房)经营者从即日起截至至2023531日前,到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备案手续,联系电话:李警官:13932692539、左警官:18903266333,办公电话:8822429-6523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3425 


网站首页  | 走进大厂  | 新闻中心  | 公开公示  | 政务服务  | 民生互动  | 投资大厂  | 网站地图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6-8822114 邮箱:dachangxinxi@163.com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邮箱:dachang wx@126.com
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冀ICP备13023028-1号 网站标识码:1310280014   冀公网安备 13102802000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