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 办事指南 > 工商局 > 正文

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发布时间: 2011-05-31 08:40:40   作者:null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547

(一)公司设立登记材料


1】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议决议4、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5、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0、住所使用证明;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

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2、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公司

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住所使用证明;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2、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4、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

件;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6、营业单位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或原件)。(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

的其他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9)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并原料,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合伙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与一致。
(四)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2、本人1寸照片4张; 3、场地证明复印件2份;4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前置审批手续。5、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网站首页  | 走进大厂  | 新闻中心  | 公开公示  | 政务服务  | 民生互动  | 投资大厂  | 网站地图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6-8822114 邮箱:dachangxinxi@163.com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邮箱:dachang wx@126.com
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冀ICP备13023028-1号 网站标识码:1310280014   冀公网安备 13102802000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