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项目: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申请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
八、服务电话:8855086
(十六)户外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项目:户外广告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户外广告样件。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8855086
(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5、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6、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7、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8、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9、、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8855086
(十八)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一、 行政许可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6、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总数。
五、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自然人签名按手印,法人加盖公章);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自然人签名按手印,法人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名按手印);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领取)(自然人签名按手印,法人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领取)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名按手印)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8855086)
(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申请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
3、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者解散裁判文书;
5、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6、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7、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10、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11、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8855086)
(二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行政许可项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行政许可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拟设立的公司;
五、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领取)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审查(包括重名查询);
3、核准。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
八、服务电话:(0316)8855086
(二十一)商品展销会登记
一、行政许可项目:商品展销会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机关法人,可以申办展销会;
2、单独举办展销会的,举办者即为申办者;共同举办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以协议方式明确一个举办者为申办者;
3、具有与所办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具有相应的组织服务机构、人员和措施。
五、申请材料: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账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4、商品展销会组织方案;
5、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7、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服务电话:(0316)8855086
(二十二)市场开办登记
一、行政许可项目:市场开办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开办市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
,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施;
2、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
3、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4、市场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开办市场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2、市场组织章程和交易管理规则;
3、土地、房屋产权证明、使用证明或占用道路的审批文件;
4、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和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5、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6、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7、联合开办市场的,应提交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0316 8855086
(二十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行政许可项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五、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领取)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0316)8855086。
(二十四)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项目;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0316)8855086。
(二十五)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项目: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与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响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六、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领取);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5、企业或者举办单位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6、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7、营业单位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房屋提交租房协议及出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承诺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0316-8855086
(二十六)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项目: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通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0316)8855086。
(二十七)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登记事项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提交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决定变更事项相对应的文件或证件:
(1)变更名称,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2)变更住所,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或者租房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3)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4)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提交验资报告、减资公告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变更股东或姓名,提交股份转让协议及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姓名改变的证明;(6)变更企业类型,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股东会决议;(7)变更经营范围,提交股东会决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8)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提交相关决议或者决定及备案申请;(9)变更营业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0316)8855086。
(二十八)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行政许可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五、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及指定代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据的验资证明;
7、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的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0316)8855086
(二十九)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项目: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大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是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离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申请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公告;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0316)885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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