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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发布时间: 2015-05-07 14:49:31   作者:县城区街道办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82

城区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面向居住、从业在城区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一)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所需条件及证明材料

1.申请条件: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进行登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2.申报需要的证明材料:

⑴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⑵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已怀孕的诊断证明书;

⑶双方所在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

⑷夫妻近期免冠合影照片1张(小2寸)。

*以上所需证明材料必须用碳素钢笔填写,不得有涂改。

3.办理程序:需先到县计生局领取办理一胎证明材料,由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签字盖章后到县计生局予以办理。

(二)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所需条件及证明材料

1.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⑴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⑵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⑶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⑷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⑸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⑹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⑺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⑻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⑼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⑽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⑾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⑿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2.申报需要的证明材料: 

⑴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一胎生育证或《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⑵夫妻双方婚育证明及相关的证明资料;

⑶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1张(小2寸);

⑷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需准备的证明材料

(1)《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一份。其中“工作单位”一项的填写必须与加盖公章单位一致。

(2)《申请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单独一方配偶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份,单独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份。

(3)需提供的证件:①申请人:申请人家庭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一胎生育证(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人事档案(是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②单独一方父母:单独一方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4)夫妻近期二寸合照一张。

注:审批表和各种相关证明填写必须用碳素笔,不能涂改,必须先签字后盖章。

3.办理程序:

⑴夫妻双方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交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审查;

⑵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审查后,将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在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并出具婚育证明,交城区街道计生办;

城区街道计生办审查合格后,在审批表上加盖单位计划生育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将所有资料报县计生局法规股;

⑷县计生局法规股将所报资料审核后,报市计生委审批;

⑸如果是成人残疾或者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是病残儿的,需带上所有资料到县计生局技术站进行初审,然后由市病残儿小组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按生育审批程序签发《二胎生育证》。

(三)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条件及证明材料

1.申请条件: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或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2.申报需要的证明材料:

⑴夫妻及子女户口本、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⑵夫妻近期免冠合影照片4 张(小2寸)。

3.办理程序:需先到县计生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夫妻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加盖公章后上报县计生局,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四)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条件及证明材料

1.申请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地有赴异地居住30日以上趋势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申报需要的证明材料:

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⑵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已婚人员)原件;

⑶ 女方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3.办理程序: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申请,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城区街道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持本人《婚育证明》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城区街道计生办审验,情况相符的,在“查验记录”栏加盖审验专用章,注明查验时间和经办人,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情况登记表》。

(五)办理免费计生药具证所需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和子女户口本、口头提供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以及个人联系电话。

(六)办理婚育状况证明所需相关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2.双方所在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必须有出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条件及证明材料

1.申请条件: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⑴户籍在城区的非农业人口;⑵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⑷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申报需要的证明材料:

⑴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一胎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子女户口本和身份证、死亡证明、伤残证明原件;

⑵独生子女证丢失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办理程序: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交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后上报县计生局,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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