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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0-09 11:05:53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6047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8月28日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3日,《规定》以省政府令(〔2023〕第4号)的形式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规定》于1999年颁布,2011年根据“立改废”要求进行了个别修正后继续施行,为推进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建筑形态呈现多样化趋势,人们对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和高质量发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实际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也需要吸纳固化,有必要对《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7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划要求、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8条至第19条),主要对防空地下室审批计算方法、易地建设条件、平战功能转换、质量监督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20条至第26条),主要对维护管理的原则、主体、标准、责任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27条至第30条),主要对监督检查的主体、措施、行为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1条至第34条),主要对各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35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将防空地下室审批计算方法修改为以地上总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区分城市防护类别,同一类别城市按照同一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解决了原有审批方法计算复杂、配建面积与防护需求不匹配的问题。

  (二)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情形细化为四种:即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段,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因建设地段建筑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工程除外)。通过修订,增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刚性约束,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有利于促进地下空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三)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对有关行政主体进行了调整,对防空地下室设置人民防空标识标牌、使用前签订合同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四、修订过程

  省国动办委托河北大学法学院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委托河北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先后开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临界限值和配建比例2项专题研究,并会同省司法厅组织专家论证,与会专家一致通过。按照立法程序组织了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了房地产、设计、监理企业,基层国动、审批部门,法学专家及普通市民的意见建议。征求了国家发改委,省直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征询了北京市、天津市司法局的意见。此外,还征求了省房地产业协会、省建筑业协会的意见,赴保定市、邢台市进行了立法调研,与部分基层干部、房地产企业代表等面对面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结合各方面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修订草案)》,并于2023年8月28日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修订意义

  《规定》的修订,将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对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推进国防动员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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