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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管理

发布时间: 2011-05-18 18:00:09   作者:县民政局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319

火葬管理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
  死者遗体应当尽快火化。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暂保留遗体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死者骨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火葬区内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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