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葬管理
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公民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
上述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坟墓均应限期平毁或迁移。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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