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一、本县以外户籍,在本县暂住、就业的农民工,因工作突出,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评为当年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突出贡献者,凭如下手续可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1、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县、市级本年度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3、省外户籍开具迁入者的户籍证明,及随迁人员家庭关系证明
4、迁配偶的持结婚证、复印件
5、工作单位开具务工证明
6、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7、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本县以外户籍,在本县暂住、就业的农民工获高级技工以上职称的,凭如下手续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1、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地劳动部门承认的高级以上(含高级)职称或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3、省外户籍开具迁入者的户籍证明,及随迁人员家庭关系证明
4、迁配偶的持结婚证、复印件
5、工作单位开具务工证明
6、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7、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本县以外户籍,在本县暂住、就业的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凭如下手续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户口迁入。
1、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2、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互联网上毕业证书查验系统打印真实结果
3、省外户籍开具迁入者的户籍证明,及随迁人员家庭关系证明
4、迁配偶的持婚证、复印件
5、工作单位开具务工证明
6、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7、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8、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本省内办理户口迁入的,如申请人所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与河北省公安厅综合信息网所查询信息登记一致的,不再开具户籍证明信,直接打印网上信息存档。
五、在本省内进行户口迁移未落户不慎将迁移证丢失的,可直接补开迁移证,不再要求落户地开具未落户证明。
六、在本省内,毕业生所持迁移证上面迁往地与申请落户地不符的,可不必回迁出地变更迁往地址,不必到应落户地开具未落户证明,直接在申请落户地入户。
七、新生儿落户 1、结婚证 2、父母户口本 3、出生医学证明 4、一胎(二胎)生育服务证 5、农村地区需要村委证明
八、身份证办理 申领、换领、补领只需要本人持户口簿直接照像后办理;办理身份证后根据本人需要凭户口簿开具户籍证明
九、原户籍为本县的大中专毕业生,本人或父母在大厂镇或其他乡镇有住房的,凭以下手续可申请将户口落在房产地。
1、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产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十、本县非农业家庭户口,凭房产权相关证明(购房协议书无效),可以进行县内乡镇移居。户内所有家庭成员必须随迁。
1、房产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2、户口簿
3、夫妻双方父母,父亲年龄60周岁以上,母亲年龄55周岁以上可随迁。
十一、原籍为本县户籍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户口落在当地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毕业后三年内,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1、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河北省公安厅人口查询系统打印结果
4、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居住村内的,村委会出具居住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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