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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发布时间: 2011-05-31 08:41:58   作者:null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339

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提交了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决定可以不再提交。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6、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企业法人公章;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盖章);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6、营业单位公章;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五)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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