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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4-18 10:27:35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32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树立质量标杆,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廊坊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授予在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或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及行业协会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为两年一届,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组织奖和个人奖原则上每届合计不超过8个(组织奖5个,个人奖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设立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县质评委主任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县质评委委员由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  县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评办),办公室设在县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县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委派评审观察员;按县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向县质评委报告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定获奖组织和个人推荐名单,向政府报告年度县政府质量奖审定公示结果;组织评审标准的培训、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及行业协会按照县质评委要求,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县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建设施工及服务5年以上的单位,近2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本省、本市和本县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诚信经营;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不断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表述不规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同等条件优先推荐拥有高价值专利企业和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九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区域、产业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际和国内先进的管理标准内容。评审标准是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由县质评办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并报县质评委审定。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通知公告。每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评办向社会各界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及行业协会负责推荐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的单位或个人填报《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县质评办。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县质评对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县质评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资料评审。

第十五条  呈报审批。县质评办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名单,呈报县质评委审批。

第十六条  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县质评办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名单及其主要业绩,征求社会意见。公布进入现场评审的个人名单及主要事迹,并通过网络投票等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对其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依据测评得票数量计算其公众满意度测评得分。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县质评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通过审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综合提名。县质评办依据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阶段的评审得分结果和资料评审及现场评审阶段得分结果等情况,汇总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最终得分,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单位及个人名单,提请县质评委审议。

第十九条  县质评委审议。县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名单报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条   县纪委、监委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示表彰。县质评办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的县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县质评办提请县质评委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经费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获得组织奖的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个人奖的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若再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年各奖项名额。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河北省政府质量奖和廊坊市政府质量奖。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县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5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县质评办制定县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县质评委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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