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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24 15:24:03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67708
名  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23〕1号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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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其他
有 效 性: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2〕102号)精神,加快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设目标

  到2023年底,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趋于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初步建成,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持续提升,基本具备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治理、大数据分析、安全防护等能力。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建立政务数据目录动态更新机制,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政务数据目录体系初步形成。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行业专业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各级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基本建成,数据共享和开放能力显著增强,有效满足政务数据共享应用需求。

  到2025年底,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更加完备,形成“一数一源、多源校核”的政务数据治理机制,政务数据质量显著提升,数据标准规范、安全保障制度更加健全,数据共享需求普遍满足,政务数据与公共数据、社会数据融合应用水平大幅提升,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

  二、总体架构

  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包括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以及配套的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体系,为全省开展政务数据管理提供统一的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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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功能。

  1.省政务大数据平台。省政务大数据平台作为国家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省级节点,是全省政务数据管理的总枢纽、政务数据流转的总通道、政务数据服务的总门户,上联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主要功能包括:全省政务数据管理所需的服务门户、目录管理系统、大数据资源池、供需对接系统、共享交换系统、分析系统、治理系统、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数据开放系统等业务系统,以及安全管理、运行监控和数据共享链等共性应用系统。

  2.市级平台。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是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市级节点,上联省政务大数据平台,横向联通本地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是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区开展本地区政务数据管理的基础平台。

  3.管理机制。依托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领导作用,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提供机制保障。

  4.标准规范。通过制定数据、系统、应用、安全等标准规范,保障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规范性、通用性和可扩展性。

  5.安全保障。使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密码技术等手段,保障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建设模式。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采用统建模式,省、市政务大数据平台由省级统一开发建设,配套建立政务大数据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和安全保障体系。

  省统建的省、市政务大数据平台按照分级分权限原则,由省级政务大数据平台统一为省、市、县提供政务数据服务门户、目录管理、资源管理、供需对接、分析治理、安全管理、运行监控和区块链服务。在此基础上,市级需独立建设完善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公共数据开放系统、运营管理系统,也可根据个性化需求,自行开发数据治理、分析等应用系统,并与省大数据平台对接。

  市级确需自行建设本级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应将建设方案报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已建成的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是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并与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全面对接,确保目录、数据同步。县级及以下不另行建设政务大数据平台,使用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工作。

  (三)平台关系。

  1.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复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门户、供需对接、共享交换等部分功能,建成后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相互独立,专门用于提供政务数据服务。

  2.涉密数据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开展共享,通过建设安全导入、导出通道,由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承接非涉密数据与政务内网共享交互、涉密数据脱密后安全有序开发利用工作。

  3.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具备对接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和军队等机构数据的能力,按需开展数据对接。

  4.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按需接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以及第三方互联网信息平台和其他领域的社会数据,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应用。

  5.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按需调度使用云、网等基础资源,定期开展全量数据及数据目录与省大数据中心的双向同步,更好满足政务大数据平台运行和各地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需求。

  三、统筹管理一体化

  (一)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推进机制指导、协调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全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省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政务数据管理机构和职责,统筹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各市、县和雄安新区要建立健全本地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确定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本地区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3月底前)

  (二)建立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体系。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各市和雄安新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本地区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部门不再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已有通道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管理。省政府各部门使用省政务大数据平台统筹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政务数据。省政务大数据平台汇聚的市级政务数据,根据属地原则按需回流至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数据目录一体化

  (一)全量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建设政务数据目录管理系统,完善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明确政务数据目录要素,支撑省、市、县三级开展政务数据编目,形成全省政务数据“一本账”。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将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政务数据,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分级和全量编目,并发布到政务数据服务门户。市、县级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做好政务数据目录的审核、汇总和管理。(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6底前)

  (二)加强目录同步更新管理。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因法律法规调整、职责变化、系统更新等原因导致目录发生变化时,各级政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并报送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录更新审核。(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数据资源一体化

  (一)建设完善数据资源库。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开展基础库、主题库、行业专业库、地市库和国家库建设。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按照经济运行、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退役优抚、应急指挥等领域,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汇总、关联有关数据建设主题数据库。各级各部门为满足部门业务需求而采集、生成的各类专业数据,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建设行业专业数据库。各市和雄安新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要统筹建设本地区基础库、主题库和行业专业库,并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管理。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承接国务院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汇总形成国家库。(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二)推进政务数据归集治理。推动数据资源“应归尽归”,省政务大数据平台以政务数据目录为基础,通过物理归集和逻辑接入相结合形式,汇聚基础库和各地各部门自建的主题库、行业专业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政务数据的归集工作,实现行业数据的汇聚整合,并按需归集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建设政务数据治理系统,省有关部门、各市和雄安新区要依据数据的业务、来源、共享、开放等属性,明确各类数据的权威数据源,依托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数据治理,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要会同数据提供、使用部门,完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数据质量。(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共享应用一体化

  (一)构建数据共享服务体系。整合现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建设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形成全省一体化的政务数据共享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能力,形成安全稳定、运行高效的数据供应链。建设政务数据供需对接系统,提供全流程线上供需对接服务。建设完善市级政务数据交换系统,为市、县级政府部门提供数据共享技术支撑。(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二)强化政务数据应用。落实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充分利用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行业专业数据库,在宏观经济、市场监管、公共安全、基层治理、应急管理、矛盾化解、政务服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资源、政务运行、政务公开等领域加强政务数据分析和应用,开展运行监测、统计分析、预测预警、智能感知,为政府精准施策和科学指挥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大数据中心,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完善河北省政务数据开放体系,由省政务数据开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务数据开放计划,编制政务数据开放责任清单和标准规范,明确数据开放的权利、义务、范围、责任和安全要求,推动数据安全有序开放。重点推进普惠金融、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教育文化、生态环境、工业农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协同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共享,探索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加强对政府共享社会数据的规范管理,形成数据协同共享机制,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七、数据服务一体化

  (一)建设政务数据服务门户。统筹建设省、市政务数据服务门户,搭建政务数据管理、服务统一入口,为省有关部门、各市和雄安新区提供政务数据目录发布、资源归集、资源共享、统计分析、经验交流等综合性服务,满足省、市、县三级开展政务数据管理业务的需求。各地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政务数据服务门户。(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二)强化政务大数据基础能力建设。建设政务数据分析系统,构建通用算法模型和控件库,为各级政府部门开展数据分析、应用和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升级完善省区块链技术平台,形成“区块链BaaS管理平台+共性能力组件+跨链服务系统”的区块链基础设施平台,提供可复用的区块链服务,支撑“区块链+政务服务”“区块链+政务数据”应用,并实现与国家区块链服务体系对接。(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

  八、算力设施一体化

  (一)提高算力服务能力。省级统建的各级政务大数据平台统一部署在省级政务云上,由省级政务云提供计算、存储等基础资源支撑。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使用的省政务云资源要实现单独规划、统一管理,并为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做好保障。各地建设的政务大数据平台部署在本级政务云上,市级政务云要配备充足的算力、存储资源,并可按需升级扩容,相关云资源使用、业务性能情况要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保障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平稳运行。(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二)建设主备节点。构建全省国产政务云新一代算力基础设施。加强政务云平台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推动政务云灾备体系建设,基于“两地三中心”模式建立本地、异地双容灾备份中心,完善云安全资源池,配置国产密码设备,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依托政务云灾备体系,采用实时备份和定时备份相结合方式,实现本地备份、异地备份,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多副本保存。(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九、标准规范一体化

  (一)加快编制规范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按照急用先行的思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快编制基础库和主题库等的数据内容标准。按照政务数据服务的要求,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分类分级、质量管理、系统对接、归集治理等规范。根据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要求,编制数据管理、技术、运营和基础设施等制度规范。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政务数据标准体系管理,推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二)促进标准落实。根据国家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和已出台的标准要求,省有关部门、各市和雄安新区要严格落实政务数据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省、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标准规范管理部门定期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符合性审查,强化标准规范实施绩效评估,充分发挥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的作用。(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安全保障一体化

  (一)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数据访问控制、风险识别、安全风险处置、行为审计、数据销毁、指标评估等安全管理规范,促进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实施。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等要求,制定网络和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评估检测。落实政务数据“出境”管理要求,筑牢数据安全国门,保住安全底线。(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提升平台技术防护能力。加强数据安全常态化监测和技术防护,建立面向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化省、市两级政务云安全防护能力,及时监测、发现、处置异常行为和事件,保障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系统安全。充分利用电子认证、数据脱敏以及数据加密存储、传输等手段,加强对重要信息、个人隐私数据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建设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平台,挖掘感知各类威胁事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速推进信息化系统和数据平台的信创改造和适配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委网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省有关部门、各市和雄安新区要加强组织实施,明确数据管理主体和责任人,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快速推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按照数字政府建设的要求,将我省政务大数据管理和应用评估评价结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评估。省、市级要合理安排项目与经费,加大对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运行支持力度,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资金,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不符合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运营经费。鼓励各级各部门创新政务数据社会化应用模式,探索建立政务数据授权运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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