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3991/2023-1328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11-30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大厂回族自治县万亩银杏林保护管理利用办法(试行) |
大厂回族自治县万亩银杏林保护管理利用办法(试行) |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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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2021〕27号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万亩银杏林保护管理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祁各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万亩银杏林保护管理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县委2021年第10次常委会会议和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 月 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 万亩银杏林保护管理利用办法(试行)
为加强保护、管理和利用万亩银杏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后花园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行政区域内含已建成的万亩银杏林及适耕种地块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万亩银杏林的保护应当尊重现实、顺应自然,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保育结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应加强对万亩银杏林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万亩银杏林管理、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祁各庄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万亩银杏林管理、保护相关工作,成立专门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万亩银杏林的业务管理部门,指导属地做好万亩银杏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万亩银杏林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万亩银杏林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开展万亩银杏林保护公益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万亩银杏林的义务,对侵占和破坏万亩银杏林的行为有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当支持万亩银杏林建设和拓展,把万亩银杏林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旅游等基础设施配套纳入本县行政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开发万亩银杏林周边土地,提升万亩银杏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制定万亩银杏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在万亩银杏林现有基础上对文化和旅游相关规划进行补充修订,提升万亩银杏林的品牌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十二条 祁各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部门制定的万亩银杏林发展规划统筹抓好落实。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万亩银杏林管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并将万亩银杏林管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县公安部门对破坏万亩银杏林林木、环境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定期对万亩银杏林进行体检,指导做好病虫害防治,严防外来物种入侵。 第十六条 祁各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法队伍加强日常巡查,严禁在万亩银杏林内倾倒垃圾、有毒液体,释放有毒气体,保护万亩银杏林环境。 第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和祁各庄镇人民政府对万亩银杏林防火工作负责;祁各庄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专车巡查,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协助灭火。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接到万亩银杏林火情要保证随时出动,高效投入灭火工作,减少灾情损害。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祁各庄镇人民政府就疫病防控、防火救灾等工作协调联动,促进保护工作信息化、智能化、高效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万亩银杏林资源保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执法点。 第十九条 禁止在万亩银杏林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砂、采土; (二)在林地内砍柴、放牧、埋坟; (三)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态废物; (五)携带动植物病原体进入万亩银杏林; (六)引进任何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七)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万亩银杏林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毁林以及破坏万亩银杏林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经营) 第二十条 祁各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万亩银杏林资源清查和动态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第二十一条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筑高品质、多样化的万亩银杏林生态产品体系,在保护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要深入探索研究万亩银杏林文化旅游资源,引进社会资本,投入文旅开发,助推自治县文旅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履行万亩银杏林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祁各庄镇人民政府深入探索万亩银杏林非旅游区域林下产业发展,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创新经营模式,促进林业资源增长,提高林业资源质量,确保万亩银杏林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在万亩银杏林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万亩银杏林保护规划。在万亩银杏林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草、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避让万亩银杏林地。确需占用万亩银杏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用林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负责与祁各庄镇人民政府做好万亩银杏林移交工作,履行移交手续,并保持工作连续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祁各庄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祁各庄镇人民政府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万亩银杏林保护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万亩银杏林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祁各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任时应当对其进行万亩银杏林资源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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