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3991/2023-1328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11-30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关于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
关于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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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2021〕25号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北辰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关于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单位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 关于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扶持产业项目发展,切实保障民生工程,维护投资人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大厂回族自治县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落实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项目的认定,研究处理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的相关问题,成员如下: 组 长:李建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程 刚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高 伟 县政府副县长 李东海 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管委会主任 成 员:祁振生 县财政局局长 吴振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李晓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春生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葛福辉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赵 峰 县司法局局长 杨海莲 大厂镇书记 张金凤 夏垫镇书记 葛国明 祁各庄镇书记 李建国 陈府镇书记 詹 利 邵府镇书记 陈朝晖 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李东海担任,负责协调解决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完善产权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如因工作、人事变动等需要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的,按新的分工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二、申办对象 全县范围内,县政府部门签约的或承诺允许边建设边办理手续的产业类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项目、个人产权项目等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如下: 1、依法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完善产权手续条件的未批先建建筑物、构筑物。 2、依法没收后未完善相关产权手续即履行公开处置程序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 3、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具备完善产权手续条件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含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局部公开处置的)。 三、实施步骤 2021年9月开始至2023年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政策宣传阶段(2021年10月)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北辰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要深刻学习理解《暂行办法》,明确各自职责,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存在的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项目进行梳理分类,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对于能够完善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应办尽办;对于暂时不能完善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做好政策解读和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二)集中办理阶段(2021年11月至2023年10月) 县相关职能部门在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过程中,应按照从旧原则,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时的规划、建设、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等政策与技术规范,出具证明材料,办理产权手续。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县行政审批局对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核实,县行政审批局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出具符合规划证明材料。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对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合格的出具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证明材料。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依据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认定,对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标准的出具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标准证明材料。 4、县不动产登记局对符合规定的颁发产权证。 (三)查漏补缺阶段(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北辰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随时掌握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项目产权手续办理进展,查找是否存在因新供应土地能够完善产权手续的,要做到能办尽办。对于二年有效期内无法完善产权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要分门别类,查找问题原因,针对《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提出修改、延期建议。 四、申办流程及要件 (一)依法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完善产权手续条件的未批先建建筑物、构筑物(本实施办法“二、申办对象”中第一类)产权手续办理情况 县财政局授权受托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委托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部门)完善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手续,受托管理部门向未批先建项目主管部门征求项目实际“开工时间的说明”,该说明将作为相关部门按照从旧原则出具证明材料的依据。 1、规划认定阶段 办理流程: (1)受托管理部门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规划认定,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行政审批局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项目规划情况意见。 (3)县行政审批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对需要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出具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详单。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规划认定意见,对需要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出具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详单。 资料清单: (1)受托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函 (2)开工时间的说明 (3)界址图、界址点坐标及CAD电子版 (4)现状测量报告(受托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 (5)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违法占地地上建筑物移交确认书、河北省罚没物资移交凭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2、消防安全认定阶段 办理流程: (1)受托管理部门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消防安全认定,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具消防安全认定意见。 资料清单: (1)受托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函 (2)开工时间的说明 (3)规划认定意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4)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受托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 (5)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违法占地地上建筑物移交确认书、河北省罚没物资移交凭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3、房屋质量安全认定阶段 办理流程: (1)受托管理部门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房屋质量安全认定,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认定意见。 资料清单: (1)受托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函 (2)开工时间的说明 (3)规划认定意见原件 (4)消防安全认定意见原件 (5)房屋质量主体结构鉴定报告(受托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 (6)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违法占地地上建筑物移交确认书、河北省罚没物资移交凭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4、产权登记阶段 办理流程: (1)受让人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根据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详单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减免手续,享受减免政策。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原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详单,按照减免标准重新出具,受让人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根据新的缴费详单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受让人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根据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详单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后由县行政审批局出具人防认定意见。 (2)受让人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 (3)县不动产登记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颁发产权证。 注: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廊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33号)规定,“大厂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减免范围等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中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可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由县发改局为符合标准的企业办理小微企业认定,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50%。《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于2016年12月5日印发施行,有效期限5年。 以上相关文件因政策调整、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减免范围等发生调整的,按照新文件、政策执行。 资料清单: (1)受让人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有制式文件)及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4)资产转让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5)规划认定意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6)消防安全认定意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7)房屋质量安全认定意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8)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受让人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 (9)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 (10)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11)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二)依法没收后未完善相关产权手续即履行公开处置程序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本实施办法“二、申办对象”中第二类)、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具备完善产权手续条件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含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局部公开处置的)(本实施办法“二、申办对象”中第三类)产权手续办理情况 未批先建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具备完善产权手续条件的未批先建项目进行梳理汇总,请示“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完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手续,主管部门通过核查档案资料,为未批先建项目出具“开工时间的说明”,该说明将作为相关部门按照从旧原则出具证明材料的依据。 部分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已按照原有关文件精神办理了部分审批手续,但因政策时效性等原因未取得产权手续,针对此类情况,按照如下流程完善产权手续: 1、已办理的审批手续不再办理认定意见,从未办理的环节启动认定意见的办理。 注:(1)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有效期为一年,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造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规划认定。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证载无有效期要求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原发证机关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报告。 2、在前期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已对其未批先建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含违法占地处罚),县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出具证明材料时不得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3、在前期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未接受罚款处罚(含违法占地处罚),且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无法对其未批先建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由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地的镇政府对其“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按最低标准进行处罚,出具处罚完毕证明材料后,县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出具证明材料时不得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1、规划认定阶段 办理流程: (1)土地使用权人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规划认定,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行政审批局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项目规划情况意见。 (3)县行政审批局初审后,对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求处罚意见。已经接受违法占地罚款处罚的(视同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已接受处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再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接受违法占地罚款处罚的,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未批先建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按最低标准进行处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县行政审批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对需要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出具人防认定意见。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规划认定意见,对需要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出具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详单,土地使用权人根据缴费详单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减免手续,享受减免政策,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减免标准出具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详单,土地使用权人根据缴费详单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注: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廊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33号)规定,“大厂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减免范围等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中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可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由县发改局为符合标准的企业办理小微企业认定,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50%。《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于2016年12月5日印发施行,有效期限5年。 以上相关文件因政策调整、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减免范围等发生调整的,按照新文件、政策执行。 县行政审批局资料清单: (1)开工时间的说明 (2)现状建筑规划认定意见的申请 (3)项目立项手续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4)土地使用权人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有制式文件)及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7)界址图、界址点坐标及CAD电子版 (8)现状测量报告(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 (9)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若土地使用权人无此材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未接受违法占地罚款处罚的需要提交,已经接受违法占地罚款处罚的不用提交) (11)资产转让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依法取得、未完善相关产权手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提交) (12)视具体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资料清单(未接受违法占地罚款处罚的需要提交): (1)土地使用权人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有制式文件)及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4)现状测量报告(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 (5)房产估价报告(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 (6)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函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该项目规划情况意见 2、消防安全认定阶段 办理流程: (1)土地使用权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消防安全认定,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具消防安全认定意见。 资料清单: (1)开工时间的说明 (2)土地使用权人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有制式文件)及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报告或规划认定意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6)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 (7)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根据缴纳罚款情况提供) 3、房屋质量安全认定阶段 办理流程: (1)土地使用权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房屋质量安全认定,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认定意见。 资料清单: (1)开工时间的说明 (2)土地使用权人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有制式文件)及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报告或规划认定意见原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或消防安全认定意见原件 (7)人防认定意见原件(需要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提交) (8)房屋质量主体结构鉴定报告(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 (9)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根据缴纳罚款情况提供) 4、产权登记阶段 办理流程: (1)土地使用权人向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不动产登记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颁发产权证。 资料清单: (1)土地使用权人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有制式文件)及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报告或规划认定意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或消防安全认定意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6)房屋质量安全认定意见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7)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 (8)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 (9)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盖章 (10)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五、监督检查 为确保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政策落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纪委监委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担当不负责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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