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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53991/2023-13287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11-30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大厂回族自治县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暂行办法
大厂回族自治县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30

 

大政〔202126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北辰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单位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1112

 

大厂回族自治县

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产权手续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指县政府部门签约的或承诺允许边建设边办理手续的产业类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项目、个人产权项目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大厂镇、夏垫镇、祁各庄镇、陈府镇、邵府镇、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完善产权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县纪委监委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依法没收未处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手续办理

第四条 未获得批准即占用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的,依法没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将没收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法移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接收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登记造册,并根据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能将建筑物和构筑物委托给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公开处置之前,完善相关手续(因不饱和供地导致建筑物和构筑物无法完善手续的除外)。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受托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委托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部门)负责完善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在出具证明材料时,应按照从旧原则,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时的规划、建设、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等政策与技术规范,并且不得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县行政审批局对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核实,县行政审批局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出具符合规划证明材料。测量费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进行审查。由县财政局和受托管理部门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消防安全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评估报告出具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证明材料;如消防安全评估不合格但能够整改的,由受托管理部门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为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评估复查报告出具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证明材料。评估费、整改费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依据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认定。由县财政局和受托管理部门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标准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鉴定报告出具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标准证明材料;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不合格但能够整改的,由受托管理部门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为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鉴定复查报告出具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标准证明材料。鉴定费、整改费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公开处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受让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和资产处置价款凭证、各部门认定意见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受让人承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随同土地一并协议转让的文件、资产转让合同、划拨价款缴纳和资产处置价款凭证、各部门认定意见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上述需要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受让人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标准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县行政审批局出具人防证明材料后,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已经依法处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手续办理

第七条 对依法没收后未完善相关产权手续即履行公开处置程序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受让方提出申请,县相关职能部门参照第五条的规定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出具证明材料时不得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测量评估鉴定费、整改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第四章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手续办理

第八条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完善产权手续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已经接受违法占地罚款处罚视同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已接受处罚,县相关职能部门参照第五条的规定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出具证明材料时不得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接受违法占地罚款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未批先建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按最低标准进行处罚后,县相关职能部门参照第五条的规定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出具证明材料时不得再次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接受违法占地罚款处罚或其他罚款处罚,且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无法对其未批先建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由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按最低标准进行处罚后,县相关职能部门参照第五条的规定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出具证明材料时不得再次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需要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标准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县行政审批局出具人防证明材料。测量评估鉴定费、整改费等相关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九条 由于不饱和供地,暂时无法完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手续的,待土地手续齐全后,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已经接受违法占地罚款处罚视同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已接受处罚,县相关职能部门参照第五条的规定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出具证明材料时不得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接受违法占地罚款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未批先建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按最低标准进行处罚后,县相关职能部门参照第五条的规定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出具证明材料时不得再次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需要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标准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县行政审批局出具人防证明材料。测量评估鉴定费、整改费等相关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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