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553991/2023-1328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23-11-30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办法 | ||||
| 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办法 | ||||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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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2021〕13号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 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北辰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结算评审管理,严格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廊坊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结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合理地审定投资工程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结算评审工作由大厂回族自治县财政局投资评审和会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介”)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评审中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 政府投资结算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县级基本建设工程和大型修缮工程; (二)政府性债务资金安排的投资建设工程; (三)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60万元(含)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道路排水、园林绿化等)和修缮项目(包括房屋或构筑物的维修、改造、加固等),项目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且符合政府投资占比40%以上条件的并经财政预算评审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当进行政府投资结算评审。 第五条 与《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大办字[2019]18号)文件规定不符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结算评审。对于突发应急工程及其他上级有明确要求评审的项目,按上级要求办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结算评审应坚持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审过程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委托评审范围,进行政府投资结算评审的建设工程由财政部门统一承担评审费用。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核定县级政府投资评审专项经费,用于政府投资评审业务支出。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县财政局在政府投资结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政府投资结算评审事项。 (二)委托评审中介进行政府投资结算评审业务,并对评审中介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主审+复审”评审模式。 (三)收集建设项目结算评审所需资料,针对评审事项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联系,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结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评审要求及时提供工程结算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及评审中介,做好有关结算评审的现场踏勘、对量复核、资料补充、意见反馈等工作。对审核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收到评审结果征求意见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负责。 第十条 评审中介在政府投资结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情况报告、结算审核意见书等评审成果文件,并对评审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根据竣工资料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核实,并对踏勘核实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遵守结算评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对评审成果文件的内部复核机制、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工程评审审批文件; (二)结算报审情况表; (三)工程资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洽商变更单、洽商变更结算书、竣工图纸、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说明、影像资料及其他评审相关资料。 (四)突发应急工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规模确定评审期限,评审时间自建设项目结算评审所需资料报送齐全后开始计算,评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评审中介根据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等竣工资料对合同内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洽商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等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评审初步完成后,县财政局将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需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结算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中介及有关人员需独立完成审核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的结算审核任务再委托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结算审核项目的有关情况。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存在重大错误的评审中介机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缩减或扣除相应评审费用,直至终止其委托业务合同,取消该评审中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参与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中介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评审工程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馈赠或参加有悖于“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原则的一切活动,违规者一经查实后,终止其委托业务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政府投资结算评审工作,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厂回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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