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一、 结婚登记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无配偶;
3、 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 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 至少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在本辖区;
6、 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 当事人应提供证件原件且合法、有效、字迹清晰。
以下情形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8、 非双方自愿;
9、 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
10、 双方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11、 男/女已有配偶;
12、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3、 双方当事人未共同到场;
14、 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15、 证件不全或者已过有效期;
16、 常住户口迁出未落户;
男/女方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 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当事人应提供证件原件且合法、有效、字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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