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小型汽车登记的审批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该行政许可事项由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受理。先由受理人审查当事人提供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有误、各项手续是否齐全,《行政许可申请表》上是否有签属意见,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或者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受理后由查验岗对机动车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提交审核人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准许行政许可的颁发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业务退办单。最后进行档案归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公安部第102号令》
联系电话:8833876
备注: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现执行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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