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警支队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号牌的安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GA80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及其第1号修改单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0]277号)规定的安装标准予以安装、悬挂:
(一)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二)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纵向夹角≤15°。
(三)除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安装时每面号牌至少要用两个统一的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四)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
(五)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应放置在前风窗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六)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没有风窗玻璃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O一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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