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公示 > 民疑解答 > 正文

《廊坊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解读三

发布时间: 2025-02-26 15:43:2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廊坊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对在建工地消防车通道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

1.在建工地消防车通道如何管理?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办法》对法律责任是如何明确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消防救援、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站首页  | 走进大厂  | 新闻中心  | 公开公示  | 政务服务  | 民生互动  | 网站地图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6-8822114 邮箱:dachangxinxi@163.com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邮箱:dachang wx@126.com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冀ICP备13023028-1号 网站标识码:1310280014   冀公网安备 13102802000331号